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