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室外区域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