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完善考核标准,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