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汕头综合保税区、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等功能区,应当主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突出功能特色,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依法探索、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及国家政策资源,探索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并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在探索中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确定的改革发展方向,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依法免除责任。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