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社区)级河湖长体系。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社区)级河湖长。各级总河长、河湖长的设立和调整,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