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社区)级河湖长体系。

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社区)级河湖长。

各级总河长、河湖长的设立和调整,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