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