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天然河道改为暗河(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