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