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天然河道改为暗河(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