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采砂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砂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河河道内采砂的,由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分别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未达成协议,不得单方面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