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及航道整治等相关规划衔接。河道采砂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并保证防洪、通航、渔业生产安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