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采砂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采砂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度汛、供水、航运安全调度及应对河道管理紧急情况不宜采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临时采取禁采措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