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一)黄河干流及湟水(含大通河)、渭河(含泾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小型建设项目;
(二)除湟水(含大通河)、渭河(含泾河)外的黄河一级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三)嘉陵江、白龙江、西汉水、黑河、石羊河、疏勒河、讨赖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四)市(州)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五)跨市(州)的同一线性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六)大型水库及下游有城市的中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