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采取功能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