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从事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采取功能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