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