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保护与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