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界河河道内修建取水、引水、排水、阻水、蓄水、排渣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应当经毗邻各方协商一致,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