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要求,并将航道整治方案或者疏浚计划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