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方案,统筹应急处置设施资源,将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纳入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资源清单,并及时发布应急处置信息。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配合,完善应急处置协调机制,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