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提供方式、服务提供主体等,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调整。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