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公共法律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农业农村、信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