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第四十一条有效鼓励下列人员参与公共法律志愿服务:(一)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教师和离退休人员;(三)法学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四)适合从事公共法律志愿服务的其他人员。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