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鼓励下列人员参与公共法律志愿服务:

(一)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教师和离退休人员;

(三)法学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四)适合从事公共法律志愿服务的其他人员。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