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付补贴等方式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性目录由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