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四章 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聘请法律专家和律师作为兼职法律顾问。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或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时,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