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司法行政部门成立包含台湾律师事务所驻厦代表处代表、获准律师执业的台湾同胞等组成的涉台法律服务团,为两岸同胞提供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