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公共法律服务应当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为目标,坚持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创新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