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提供的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