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三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每个村(居)选聘法律顾问、专职调解员,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村(居)依法治理、法律宣传和咨询等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