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三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鼓励在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时,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和优抚对象减收、免收法律服务费用。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