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三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事项属于本市审理或者处理的,由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并作出审批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请求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等劳动争议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刑事法律援助申请免予经济状况审查。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