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环境条件以及公共法律服务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布局和规模。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包括实体平台、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