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途径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