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提请,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并予以公布:

(一)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