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第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授予“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后,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仪式,颁发证书、证章。证书、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征得荣誉市民本人同意后,对其事迹在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宣传。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