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授予“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后,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仪式,颁发证书、证章。

证书、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

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征得荣誉市民本人同意后,对其事迹在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宣传。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