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士,由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市政协有关委办室、区人民政府、市级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以及厦门地区的高等院校和省、部所属的科研机构推荐。推荐单位应当填写《厦门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并向下列主管部门申报。
属港澳台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属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属外国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属非本市户籍的其他国内人士的,按照其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域,向市级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后提出初审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