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干预应当由民营企业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企业捐助或者向民营企业摊派财物;

(三)违法要求民营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企业参加社团、接受指定服务、订购报刊、接受有偿新闻、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保险;

(五)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对同一收费项目在法定期限内重复收费等违法收费;

(六)其他干扰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