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行政机关制定涉及民营企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政策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充分征求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将采纳情况予以反馈;

(二)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定期采取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评估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四)及时清理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的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对专门事项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具体配套规定的,除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