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制度,完善民营企业相关数据采集、分析和预警体系,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向民营企业发出预警信息,防范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市场风险。
商务、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海关、金融、外汇、国家安全等部门在服务和监管方面的协作,预警、通报有关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重大风险,发布对外贸易预警信息,并提供应对指导和帮助。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