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民营企业的行业属性、信用情况等落实分类监管要求,优化检查手段。对民营企业的一般违法行为,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对民营企业的行政检查一般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行政机关的抽查计划和事项确定后应当立即公示,抽查结果应当在检查结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规范对民营企业的执法行为,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依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涉及民营企业执法行为的监督与指导。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