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使用范围。公交、市政环卫、邮政、物流、出租车等车辆新增或者更换的,应当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