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十条有效鼓励支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科学研究、开发应用;鼓励支持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支持充电站(桩)等配套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