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重型柴油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三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