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