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至三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