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至三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