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车辆未经同意进入公园和广场,或者经同意进入的车辆未按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未在指定的地点停放的,由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