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以资助、捐赠、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参与公园和广场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接受资助、捐赠的单位,应当将收到的财物登记造册,并定期向社会公示使用情况。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