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园和广场,由市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交由区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管理。

使用县、区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园和广场,由县、区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自建公园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