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园和广场,由市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交由区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管理。使用县、区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园和广场,由县、区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自建公园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