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竞争主体、中介机构、专家和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