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外进行交易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